近日,网传因强奸幼女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云南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,获多次减刑于2018年底提前出狱,引发争议。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,郭玉驰服刑期间有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,并多次获得表扬,由此获得三次减刑,共计减刑两年又八个月。
郭玉驰强奸幼女案曾在全国引发高度关注。《检察日报》发布的2013年十大检察新闻显示,2013年8月,云南省大关县公职人员郭玉驰强奸未满4岁的幼女王某某。9月,大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五年,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,判处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认为,法院对郭玉驰量刑偏轻,判决明显不当,对此案依法提起抗诉。在检察机关抗诉之后,案件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原法院重审,期间双方民事和解,郭玉驰赔偿了受害人15万元。12月,大关县法院公开宣判: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,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八年。
郭玉驰被判刑时相关报道,图据网络
云南网当时的报道显示,受害女童本来活泼爱闹,事发后,她不愿再与其他小伙伴一同玩耍,整日待在家里不肯外出。“其实她很想跟其他小伙伴玩,但她不敢去。”女童的母亲说。女童的父亲则说,女儿渐渐长大,马上就到了记事的年龄,他担心这件事会对女儿带来一生的影响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,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(2013)大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。记者注意到,从2015年至2018年的4年间,云南省昭通监狱3次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,昭通中院审理后裁定,对郭玉驰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、一年、九个月,共计两年又八个月。
这三次减刑分别是:
2015年8月17日,云南省昭通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,报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。经审理查明,罪犯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,特殊表扬1次,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。昭通中院认为,罪犯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对罪犯郭玉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
2016年11月28日,云南省昭通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。昭通中院经审理查明,罪犯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,2015年“抓管理、强基础、促稳定”特殊表扬一次,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。据此,昭通中院于2016年12月16日裁定对罪犯郭玉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
2018年6月15日,云南省昭通监狱第三次提出减刑建议书。昭通中院经审理查明,罪犯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,能够认罪悔罪,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,考核余分超过300分。昭通中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,对罪犯郭玉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(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)。
(郭玉驰减刑的刑事裁定书)
强奸幼女入狱,4年3次减刑,合理吗?郭玉驰减刑出狱的事情近日突然在网上被网友关注到,并引起很大争议,甚至有网友质疑其为“又一个孙小果”。
12月15日,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接受大众网·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说,根据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应当减刑。而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。根据有关减刑、假释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“可以减刑”条件的案件,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、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、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。
付建说,据此,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奸幼女的罪犯不能减刑,只要符合相关的减刑条件,并经法定程序是可以对其减刑的。
近日,有网友爆料称,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已于2018年12月24日出狱,引发争议。
据媒体报道,2013年8月24日,郭玉驰将4岁幼女抱回家实施奸淫,一审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。同年12月6日该案再审,二审法院判处其犯强奸罪获有期徒刑8年。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,郭玉驰连续减刑3次,累计减刑2年零8个月。
该案受害人方的代理律师、云南省政协委员陈维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当年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,且其作为公职人员,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犯罪性质恶劣,应从重从严量刑。因该案受害女孩处女膜未破裂,且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15万元换取谅解书,最终郭玉驰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。
“针对强奸犯减刑、假释方面,是没有专门的规定。但关于减刑方面,监狱管理局有出台相关文件,包括如何减、如何计分等等。”12月14日,昭通监狱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减刑的相关规定中,只有在针对涉黑涉恶的罪犯时会更严格“限制减刑幅度”,其他类型的犯人在减刑时都有明确规定,细微到其为什么要减,平时的表现是什么等等。
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受害者一家已搬离
2013年8月24日晚9时,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在回家途中,见到4岁幼女王某某在路边玩耍,便将其抱走欲实施强奸,因王某某哭闹,他又将其放回原处。不久,他再次将王某某抱起并带回家中实施奸淫,导致王某某下体破裂。
在一审中,法院认定郭玉驰强奸罪成立,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。法院同时认为,郭玉驰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而在发回重审时,云南大关县法院认为,定罪准确,量刑不当,将郭玉驰的有期徒刑改为8年,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。
对此,王某某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,一审中的判处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轻,根据刑法规定,犯强奸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具有法定特别情节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“本案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不顾被害人的哭喊,两次实施强奸。其次,四岁的小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,没有反抗的能力。郭玉驰作为公职人员,犯罪性质恶劣,应从重从严量刑。”陈维镖称,“不过郭玉驰只是接触到了王某某,未对其身体器官造成损害,符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标准。”
大关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显示,2013年月25日凌晨2时20分,公安民警带王某某到医院妇检,检见王某某外阴无裂伤,小阴唇处有充血、发红,无明显裂伤,肛门无裂伤,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即裂痕。
陈维镖称,因郭玉驰方答应以赔偿王某某15万元换取谅解书,因此最终量刑并未抵满10年,法院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,家属无异议。
郭玉驰性侵幼女案一审判决书
“王某某一家在案子结束后,就搬离了大关县,我不清楚他们是否知道关于郭玉驰减刑或出狱的事。”陈维镖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王某某一家并不富裕,其父亲一直在外打工,母亲在开了个小理发店“剪一次头发也就5元钱左右”,当初为了打赢官司,还曾在外借高利贷,“借了5万请律师,我知道后,就给他们退了,只象征性收了一元钱的代理费。”
王某某的父亲此前在记者采访时表示,事情发生后,孩子每天都被人指指点点,“要是有地方去,要离开大关了,给孩子重新取个名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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